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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11:35:47 阅读: 来源:叉车厂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逐步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违约及处置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由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给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

第四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五条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授权所属管理部是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人,履行下列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贷后管理。

(四)负责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五)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授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办理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人”)为两家,州直属部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各县管理部为中国农业银行甘孜州分行授权对应的各县支行。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根据委托人出具的《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贷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手续。

(二)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

(三)协助委托人催收逾期贷款。

(四)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身体健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正常缴交公积金,无断交、欠交现象,申请人本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同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安心工程”住房的,必须有委托人认可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具有购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账户启封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根据其抵押物设置情况、经济能力及所购(建)住房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分以下两类执行:

(一)州本级、康定、泸定抵押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1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2万元。

(二)其他各县抵押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1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2万元。

单笔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用于抵押房屋总价值的80%和所购房屋价款的80%,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委托人核定,按1万元整数增减,但可贷额度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州本级、康定、泸定贷款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其他各县贷款期限最长为十五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双职工月还款额不能高于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单职工月还款额不能高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0%。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担保采取住房抵押和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作保证的方式进行。

(一)住房抵押担保

1、借款人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产权证的私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产权的私有住房,可用作公积金贷款住房抵押担保。

2、借款人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参加 “安心工程”购(建)住房的,可由实施“安心工程”的单位牵头组织本单位参加购(建)房职工统一申请贷款,用所购(建)“安心工程”的住房办理预登记住房抵押担保手续。

3、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它抵押或转让、变卖、赠予、擅自撤迁等。

4、借款人用于抵押的住房应参加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保证。借款人以其本人和配偶(州内工作已建公积金的)在委托人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保证担保,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支取本人和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委托人贷款受理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委托人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及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衔接单》分别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将抵押手续交回委托人。由委托人签发《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将已审批合格的借款人资料送交受托人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经委托人审批同意的贷款,受托人按《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出具《委托贷款划款通知单》,委托人收到《委托贷款划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受托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安心工程”住房的,贷款资金应划入售房方单位帐户内;购 “二手房”的,贷款资金应划入售房人帐户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划入承建方帐户或借款人账户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委托受托人通过在受托人处开的工资卡或储蓄卡代扣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托人将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返还借款人,借款人持受托人开具《贷款本息还清通知单》,到房产、国土部门和委托人处办理抵押担保和保证注销手续,分别取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解冻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保证。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按期还款满一年后,经委托人批准,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公积金贷款全部本金。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委托人及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定相应的变更协议,如需变更抵押登记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建立公积金贷款管理台账,受托人按月提供贷款信息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私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二)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私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等行为;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

(五)与他人签定有损委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宣告死亡、失踪、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又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约时,按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金额,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根据签定的公积金保证书,用借款人及配偶名下公积金余额抵偿其欠贷本息后仍不足的,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七条 贷款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的《关于印发州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甘公积金[2006]27号)和《关于印发甘孜州各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甘公积金[2006]3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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