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缴存、互助融通、强制管理以及住房互助保障作用,规范管理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定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南州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购买是指职工自筹资金购置的拥有全部产权的住房,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造是指职工经当地房地产、城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住房公积金封存后两年仍未重新就业;户口迁出本地或非本地户口的职工,离开本地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应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六)户口迁出所在地或者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本人购建自住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职工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者为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被封存的。
(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建设部《关于国企改革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规定,不得支取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待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后,持有关退休证明文件办理支取手续。
第六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等需要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者,其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必须达到8000元以上。
第七条 凡按第四条(二)、(三)、(四)、(五)、(六)、(八)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支取现金或转帐方式将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同时应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八条 凡按第四条(一)、(七)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支取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除销户以外,支取金额均以百元取整,并要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最少留存300元以上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程序:
(一)职工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支取申请。
(二)职工所在单位经核实同意后,为职工开具支取住房公积金合份介绍信,单位财会人员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一式四联单,由职工本人携带支取要件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支取审批手续。同一单位有三人以上同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统一出具证明,并附支取人员名单、金额及开户行帐号,由单位财会人员联同办理支取审批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到职工本人或单位财会人员的支取要件材料,经调查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注明“转帐”或“现金”,由职工本人或单位财会人员持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受委托业务银行办理支取手续。《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盖章之日起,10天之内为有效支取时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职工支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将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并说明情况。
(四)受委托业务银行接到《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按规定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现金或转帐手续。《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第一联、第二联留存委托银行记帐,第三联退还职工单位,第四联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记帐。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及材料:
提供单位合份介绍信、上月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复印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手册》,以及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有效凭证(原件、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应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和住房交款有效凭证原件。交款凭证的有效时限为:上上年、上年和当年有效,以后逐年类推。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四)离退休的,提供职工离退休批准文件和单位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职工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复文件。
(六)户口迁出所在地或者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本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七)偿还购建自住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购建住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证明以及本人上月偿还贷款凭据原件等。
(八)继承人、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第十一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所在单位等有出具伪证、假发票和其他欺骗行为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委托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南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甘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19日州政府通过并下发的《甘南州城镇职工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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