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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关于规范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07 18:59:13 阅读: 来源:叉车厂家

为规范甘孜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函[2010]3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甘孜州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贷款额度

(一)全州不分单、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20万元。

(二)借款人用于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在90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10个平方米,贷款额度减少2万元。

二、贷款期限

全州最长公积金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20年,但不超过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良好的,贷款期限原则上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关于购买住房套数的认定

由于甘孜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完整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借款人购买房屋套数认定难度大,因此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购买房屋套数采取“认房和认贷相结合”的办法,即通过对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购房套数相结合来认定职工购买第几套住房。

(一)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在甘孜州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享受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购买首套住房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甘府[2005]8号)文件规定职级享受房改面积以内的(一般职工85平方米,科级95平方米,县级105平方米,州级125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在规定职级享受房改面积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鉴于甘孜州自然条件恶劣,人居环境差,很多干部职工退休后到州外异地定居的实际情况。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甘孜州公积金中心已经有一次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到州外异地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住房的不认定为购买二套房,视作购买首套住房,可以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借款人应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

(三)借款申请人在甘孜州公积金中心已经有一次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在异地购买住房允许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但其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面积未达到(甘府发[2005]8号)文件规定职级享受房改面积的,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执行公积金购买二套房贷款政策,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档次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1.1倍执行。

四、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六、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防范和查处骗取公积金个贷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甘公积金[2009]02号)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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