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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例揭秘五大套路告诉你什么是套路贷-【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8:57:55 阅读: 来源:叉车厂家

套路贷案例一、实借5000元损失190余万房产

2015年1月24日,在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某、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放贷。

次日,瞿某、唐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王某等人分赃花用,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

同年8月10日,瞿某、应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

8月下旬,瞿某、应某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另案处理),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

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杭某在收到马某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某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2016年2月4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某。

套路贷案例二、“借款”15万,实际分文未得

2015年1月13日,傅某、郝某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找到唐某,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由唐某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0.5万元交给唐某,余款1.5万元被傅某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当日范某分文未得。

次日,唐某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

尔后,唐某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某处“平账”,由应某通过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并让范写下借条,范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某,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某,范某仍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发,应某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

昨天,宝山法院对上述案例一、案例二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其余5人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案例三、一律师参与“套路贷”获刑3年

2016年3月,陈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某、韩某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某、徐某还对吕某实施殴打。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至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某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在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昨天,静安法院对上述8名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其中为首者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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